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广州市天河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物药品核对处置状况信息(2022年第3期,总第57期)。其间关于不合格食物(淡水鲈)
1.违法主体的确定: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2440101MA59PK9G31),具有从事食物运营的主体资质。
2. 2021年11月3日广州市天河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托付广州市查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出售的“淡水鲈鱼”做监督抽检,检测陈述数据显现当事人出售的“淡水鲈鱼” 恩诺沙星项目不契合GB 31650—2019《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食物中兽药最大残留定量》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查验测试陈述编号为No:食安2021-11-1220)。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将查验陈述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检成果无异议。2021年12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出售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淡水鲈鱼”进行了立案查询,2021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查询,我局确定当事人出售的该批次“淡水鲈鱼”为不合格食物。
3. 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供给了《营业执照》、运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当事人在承受执法人员查询时,只能供给1张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电子版打印件及1张该批次“淡水鲈鱼”(没有供货者签名或盖章)的送货单外,不能供给其它根据资料。
4. 当事人自称于2021年11月3日在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21号A区首层A区(1)76号购进该涉案“淡水鲈鱼”28.2斤,进货价13.5元/斤,出售价18元/斤,货值金额为507.6元。2021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运营场所现场查看,未发现涉事批次的“淡水鲈鱼”,经问询当事人,除抽样的5.2斤淡水鲈鱼外,其他悉数以18元/斤的价格当天售卖结束,违法来得到的10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的适用规矩》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则,考虑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和损害结果较为细微,契合依法减轻行政处分景象,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分:
可能是因为生产商对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了解不到位,或工艺不完善导致在工艺流程中过量运用。立马中止收购和运用不契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鲈鱼、严厉挑选供货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