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陈女士买了一条鲈鱼,在切开鱼身时,看起来挺新鲜的鱼,鱼肉里面却像一样的不明物,看到后不敢吃。听了网友的科普后,直接把鱼扔掉了!
陈女士家人爱吃鱼,尤其是新鲜的鲈鱼,不管是清蒸还是清炖,这种鱼味道鲜美,深受家人的喜爱。
当天陈女士下班后又去鱼摊那里买鲈鱼,正好看到刚进了一批新鲜的鲈鱼。陈女士上前挑了一条新鲜的鲈鱼让老板帮忙收拾。
这家鱼摊是可以帮顾客将挑好的鱼收拾干净。顾客只要指定要哪条鱼,只管付钱,然后提鱼回家下锅,又省事又干净。
陈女士提了鱼回家又清洗了几遍,就开始用刀在鱼身上反正的划上几下,用准备好的料汁腌制一会,然后上锅清蒸。
可是当陈女士用刀划开这条鲈鱼时,却发现这条鱼和平时自己所买的鲈鱼不太一样。
虽然鱼看上去很新鲜,但划开后发现鱼肉里面有很多类似样的白色物,用手扒拉几下,看到整条鱼的鱼身都是一样。
陈女士表示,不知道是啥东西,以前家里经常买鱼做鱼吃,从没买到过这样的鱼。虽然不知道是什么,但是看上去特别的让人不舒服。
她考虑到这样的鱼不好,就不敢吃了,只好扔掉。随后,陈女士将这切开这条所鱼时发现的情况,拍了个视频让大家看一下这条鱼到底是怎么回事?
有人回复说,前两天也买了一条鱼,切开后发现切开的地方有白色的东西,和陈女士买的这条鱼差不多。
整条鱼看上去很新鲜,如果不是将鱼切开,一点儿都看不出来鱼肉里边的东西。虽然买鱼花了30多元,但确实不敢吃,也是同样扔掉了。
有个养鱼的人告诉陈女士,幸亏她扔掉了,这种鱼绝对不可以吃。这人说自家是养鱼的,所以知道这种鱼可能是得了诺卡氏症,也称为结节症。
这种鱼最显著的症状就是从内脏开始,以肉眼可见,鱼肉有白色液体或者是状物体,是一种鱼类易发生的症状。
告诉陈女士买到的这条鱼是刚刚有症状,所以外表看上去才会很新鲜,如果再晚两天可能就不是这种样子了,会被养鱼的人直接扔掉。
陈女士想还好自己习惯把鱼切开腌制,这要是直接下锅烧熟,一家人吃进肚里万一吃坏了可就麻烦了。陈女士听了这人的科普之后很后怕,幸亏自己已经扔掉了。
陈女士提醒爱吃鱼的朋友们,买鱼时一定要注意,不要买这种鱼。如果买到后建议还是不要吃,扔掉或者是去找鱼摊退掉。
1、陈女士买鱼,将钱付给鱼贩摊老板后,双方成立合同关系,鱼摊有义务给陈女士提供新鲜的鱼。
但实际看来这是一条不能吃的鱼,买鱼者不懂,但是鱼贩摊老板常年和鱼打交道,必须要知道这样的鱼不能吃。
但他仍然把这条鱼卖给陈女士,那么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鱼摊儿老板的行为属于违约,应该赔偿陈女士的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违约责任。
2、鱼属于食品类,《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虽然食品安全法中,并未要求必须是饮食之后,产生不良后果才能够享受退一赔十。
但如果是有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也能够得到十倍赔偿。很显然,这条鱼即使是按十倍赔偿,也到不了1000元,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鱼摊老板也要按照最低赔偿即1000元赔付。
1、作为卖方,在进货时应该具有认识货品,和认真检验货品是不是满足安全标准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鱼摊老板未尽到检验义务,而产生的后果,必须由鱼摊老板承担。因此,陈女士如果找鱼摊老板退货或者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鱼摊老板,明知道这是一条不好的鱼,或者是图便宜故意进这种鱼,以非法盈利为目的卖给顾客,其涉嫌违法犯罪。
《食品卫生安全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卫生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卫生许可证。
2、如果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
如果对人造成损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